当事人:霸州马鲍门窗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06566571
注册号:340100000436776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骆岗镇王大郢村
负责人:吴根富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10年8月6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在总公司授权范围经营。(除前置许可)。
2017年11月10日,我局接到合肥市工商局经济执法局移交的举报案件,举报人霸州马鲍门窗有限公司(简称霸州马鲍公司),称周维在2010年7月私刻举报人公章、假冒吴根富的签字并使用虚假的《公司章程》在合肥市工商局骗取了霸州马鲍门窗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工商登记,该公司涉嫌以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请求予以撤销。我局同日予以受理并指派专人调查。
2017年8月10日,合肥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执法局移交的举报材料。
2017年8月18日,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街道王大郢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地址证明。
2017年11月21日,我局对当事人的负责人周维挂号邮寄询问通知书。
2017年11月24日,举报人向我局提供一份安徽正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2017年11月24日,举报人提供河北省霸州市工商局关于霸州马鲍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
2017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设立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邓道纯来我局接受询问。
经查:当事人于2010年8月4日向我局申请设立登记,提交了《分公司登记申请书》、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营业单位负责人任职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房屋租赁备案承诺书、霸州马鲍门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申请材料。我局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010年8月6日予以核准设立登记,并核发了营业执照。
经查实,2010年8月4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邓道纯向我局申请注册登记,其提交《分公司登记申请书》有霸州马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根富的签字,该签字非吴根富本人的真实签名系伪造的签字,霸州马鲍公司早在2010年3月份就使用外带一圈英文式样的公章,而当事人提交的公司注册登记申请材料中使用的公章是不带英文式样属伪造的公章,2017年8月18日,我局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的住所也是虚假的。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举报人的举报函、律师函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明事项:举报人主体合法性及举报人举报的事实和理由。
证据二、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街道王大郢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地址证明和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合(包房征决【2013】第(5)号)》。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未在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三、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1份。
证明事项:证明告知当事人周维来本局接受询问,当事人未予配合的事实。
证据四、安徽正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号:340113134)。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在注册登记材料中提交的吴根富的签字系伪造的事实。
证据五、河北省霸州市工商局关于霸州马鲍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在注册登记材料中使用霸州马鲍公司公章系伪造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邓道纯的询问笔录。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周维委托邓道纯申请注册登记公司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2010年8月6日设立的霸州马鲍门窗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