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標準法規質訊》
為了讓企業質量管理人員、關注質量人士快速、及時、準確掌握全球質量動態,SGS官方微信每月將發布一期《全球標準法規質訊》。該內容均由 SGS 專家執筆,提供最新產品技術標準、各國法規更新和監管措施等實時資訊的技術文摘,并對歐盟、美國和澳大利亞等主要經濟體宣布的消費產品召回信息進行了匯編。所涉及行業囊括輕工產品、食品、紡織品、電子電氣、玩具及嬰幼兒產品、供應鏈評審服務、化妝品及個人/家庭護理產品、汽車、工業等各行業,是各行業質量人員快速、及時、準確掌握全球質量動態的“窗口”。
玩具及嬰幼兒產品
法國更新了第91-1292號法令中的標準清單
為滿足第91-1292號法令的要求,旨在預防使用兒童護理用品過程中所產生的風險的相關標準清單,已于2019年3月24日發布于法國官方公報。
該清單包括了最新版本的標準:
NF EN 1888-1(2018年12月) - 輪式兒童運輸工具,第1部分:嬰兒手推車車和嬰兒提籃
為了確保一個平穩的過渡期,在法令頒布一年內,即2020年3月1日前的符合舊標準的產品仍然可以生產或進口;這段時間的過渡期應該可以將庫存產品售。
已發布新標準:
NF EN 1888-2(2018年12月) - 輪式兒童運輸工具,第2部分:15公斤以上至22公斤兒童的嬰兒手推車車
NF EN 17022(2018年11月) - 沐浴輔助產品
NF EN 17072(2018年12月) - 浴缸,支架和非獨立的沐浴輔助產品
這些新標準并不取代任何已發布的文檔,因此可立即應用。
歐盟委員會修改關于游泳池和樂器的玩具指南
歐盟委員會已經發布了兩份經修改的指南。
關于樂器類玩具的指南
指南闡明了玩具類樂器和實際樂器之間的灰色區域。
指南提供了相應的附加理由,闡明了為什么以及如何對某些玩具進行分類。
指南中的另一項重大修改與玩具沙槌有關。
對不同類型的類沙槌產品進行了討論和澄清。
形狀類似沙槌的玩具搖鈴;
計劃用作玩具樂器的玩具沙槌;
真正的樂器。
關于游泳池的指南
該指南澄清了玩具類游泳池和休閑池之間的灰色區域。玩具類游泳池應具有額外的游戲價值,并澄清了哪些附加功能將被視為額外增加的游戲價值,這可能包括附加的動物形狀的充氣玩具、滑梯、充氣城堡或類似產品。
舊版指南僅探討了兩類游泳池產品:
玩具性質的戲水池,受統一玩具標準EN 71-8管控,游泳池深度不超過400mm;
休閑池(非玩具類),游泳池深度超過400mm。
現在,已引入一種全新類型的游泳池:
水深超過400mm的玩具類游泳池。
對于具有游戲價值的游泳池,它們由通用產品安全指令2001/95/EC(GPSD)所涵蓋;但由于EN71-8標準不適用于這些產品,因此可能需要進行EC類型的檢查。
不具備游戲元素且水深超過400mm的休閑池不屬于玩具的范疇,它們應受《通用產品安全指令》(GPSD)2001/95/EC的管控。
歐盟的指南涉及如下可供參考的各項標準(雖然這些標準在GPSD項下并未統一):
EN 16927 迷你游泳池 ——迷你游泳池的安全和測試方法的特殊要求
EN 16582 家用游泳池:
第一部分:安全和測試方法的一般要求
第二部分:地下泳池的安全和測試方法的特殊要求
香港修訂玩具和兒童產品安全標準
香港《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第424章)(《條例》)規定,玩具及兒童產品必須遵守《條例》附表1及2所規定的任何一項安全標準的所有適用要求。
2018年12月,香港政府就其采用的部分玩具和兒童產品最新安全標準清單展開了為期一個月的公眾咨詢(Safeguard 158/18)。
2019年3月,香港發布新聞稿,公布《條例》中六項玩具和五類兒童產品的安全標準更新清單。根據公告,所述標準為國際標準或主要經濟體采用的標準(用于符合性推定或符合性證明)。
在發布新聞公告的同一天,香港于《香港憲報》(第23卷第13號)公布第2號法律補充第49號法律公告《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修訂附表1及2)2019年通知中的標準修訂清單。
新標準將于2019年10月1日開始生效。
輕工產品
韓國修訂嬰幼兒食品接觸材料標準
2018年8月,韓國提議修訂其幼兒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FCM)中雙酚A(BPA),鄰苯二甲酸甲苯基丁酯(BBP)和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的標準(Safeguard 132/18)。
2019年1月,韓國食品藥品安全部(MFDS)發布了第2019-2號通知,修訂了《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的標準及規格》,內容包括下列各項:
禁止在幼兒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中使用雙酚A(BPA),鄰苯二甲酸甲苯基丁酯(BBP)和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修訂了干燥劑包裝材料聚乙烯(PE)和聚丙烯(PP)的規定;
修訂了再生合成樹脂的措辭。
本通知于2019年1月9日生效。
禁止在嬰幼兒FCM食品接觸材料中使用BPA,BBP和DBP的規定將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美國EPA禁止在脫漆劑中使用二氯甲烷
2019年3月27日,美國環境保護署(EPA)在《聯邦公報》(84 FR 11420)中發布一項最終規則,禁止在油漆和涂料脫除產品的制造(包括進口)、加工和分銷中使用二氯甲烷。此項新法律也適用于電商銷售或分銷。
此項最終規則源于EPA關于在油漆和涂料脫除產品中使用二氯甲烷會給消費者帶來不合理風險的判定。急性暴露于此類含有二氯甲烷的產品中可能導致神經系統抑制而引發頭暈、意識喪失、昏迷甚至死亡。
根據最終規則,EPA要求使用二氯甲烷的制造商(包括進口商)、加工商和分銷商(零售商除外)在2019年8月26日之后就此類禁令通知下游用戶,并保存相關文件。通知必須使用安全數據表(SDS)第1(c)節及第15節中的特定語言書寫。相關文件的保存期限必須為發貨之日起三年。
紡織品
太陽紫外線防護用品和服裝(UPF聲明)
此項規定對零售商和消費者而言可能都是一則意外消息,無疑會給此類產品的供應商帶來額外負擔,供應商現在必須確保具有UPF聲明價值的產品也必須在最后期限,即2019年4月21日之前貼上CE標識。
要標注CE標識,生產商必須遵循PPE規定的標注程序,并創建包含所有相關數據的技術文件并保存該文件10年。不要求公告機構像參與第二類和第三類項目的認證一樣參與此類項目的認證,因其已被列為第一類項目。
(EU) 2016/425號法規:
(EU) 2016/425號法規于2016年3月31日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公布。該項法規廢除并取代PPE 89/686/EEC號指令,《附件II》項下的法規現表述如下:
“用于防止非電離輻射源對皮膚損傷的PPE必須能夠吸收或反射有害波長輻射的絕大部分能量?!?
根據PPE法規(EU) 2016/425號指南第16.6節,“防自然紫外線輻射的皮膚防護用品 - 所有設計和制造為具有防自然紫外線輻射的特定紫外線防護性服裝,包括覆蓋部分或全身的服裝、帽子和頭盔、手套和鞋類”,均被視為第一類PPE。
如果一類服裝被“設計和制造為具有特定的防自然紫外線輻射的紫外線防護性能”,則此項法規適用于該類服裝。
PPE法規 – (EU) 2016/425號法規[ec.europa.eu]
PPE指南 - PPE法規指南[ec.europa.eu]
安第斯共同體提出服裝標簽技術法規
已通告的《安第斯服裝標簽技術法規》(SG/DT-CAC.2012.01-2019年2月11日版本)對安第斯子地區內銷售的生產或進口的紡織品所附標簽的最少信息要求作出了規定。它還規定了此類信息的表述要求,防止出現可能誤導消費者的做法。
內容標簽必須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產品所用材料的成分;
符合ISO 3758:2012《紡織品-使用符號的護理標簽規范》規定的護理和標簽說明;
制造商或進口商標識,包括產品銷售目的地國的稅務識別號或其他要求的記錄(包含的商標和徽標不能代替制造商或進口商標識);
原產國;
尺碼或尺寸(如適用)。
根據技術法規,用于識別制造商或進口商以及尺碼或尺寸的信息可標在非永久性標簽上,但其余內容必須標在永久性標簽上。標簽必須為不可擦除、清晰、可見并易于消費者獲取信息。信息可以顯示在一個或多個標簽上,并且必須用西班牙語表述(可以補充使用其他語言)。尺寸必須使用國際測量單位系統(SI)表示,尺碼必須以字母或數字形式表示,或兩者同時使用。向消費者或用戶提供的附加或特殊信息不應覆蓋或歪曲所需的最低信息。不能通過在標簽上疊加所需信息來更正標簽。
此外,對于含有2種或2種以上紡織品的產品組或包裝,為符合標簽要求,所含的每種物品都必須單獨標上標簽。對由相同材料制成按設計或性質成對出售的紡織品(例如連指手套、襪子),則要求至少組成這對紡織品的其中一件產品標上最低標簽信息。
消費品
中國禁止使用部分POP化學品
中國已發布通知,正式禁止使用四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
2001年5月,中國簽署了《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這是一項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不受環境中持久留存的化學物質影響的全球性條約,于2004年8月獲批準實行。
2019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發布2019年第10號公告[1],禁止生產、流通、使用和進出口部分POP化學品。除其他事項外,本公告禁止:
林丹和硫丹的生產、流通、使用和進出口
全氟辛基磺酸(PFOS)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F)的生產、流通、使用和進出口
紐約州提案限制有毒化學品在兒童產品中的使用
2019年3月,美國紐約州提出第A6296A號法案,要求各大制造商(包括進口商和初級國內經銷商)在其兒童產品中使用危險化學品(DC)和關注化學品(CoCs)超過可行定量限(PQL)的情況下,披露其產品含有受管控的化學品的相關信息。第 A6296A號法案,‘旨在修訂環境保護法、涉及兒童產品中有毒化學品管理的法案’(以下簡稱作“該法案”)將通過添加新的第IX章——“兒童產品中包含的有毒化學物”的方式來修訂該州的環境保護法。
根據法案的定義,兒童產品指的是主要為12歲及以下兒童設計、制造或銷售的產品,如服裝、嬰兒用品、床上用品、(可拆卸)汽車座椅、兒童護理用品、家居用品、家具、 珠寶、新奇產品、個人護理用品、學習用品和玩具等。
美國緬因州提議將PFOS認定為報告的優先化學品
2008年,緬因州頒布了《兒童產品有毒化學品法案》。該法案要求當部分兒童產品中添加了優先化學品(PC)且超過最低限值時,該產品的制造商或經銷商須通報具體信息。
法案頒布后,緬因州認定13種化學品為優先化學品(PC),包括雙酚A(BPA)、壬基酚(NP)、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S)、甲醛、3種金屬(砷、鎘和汞)、4種鄰苯二甲酸酯(鄰苯二甲酸丁芐酯(BB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EP)和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和2種阻燃劑(十溴二苯醚(Deca-BDE)和六溴環十二烷(HBCD/HBCDD))(Safeguard 78/17)。
2019年4月3日,緬因州環境保護部(DEP)發布公告,建議將PFOS認定為特定兒童產品需要報告的優先化學品(PC)。此項提議將會建立一個全新的第890章節。如果有意將PFOS添加到特定類別的兒童產品中并超過實際限量(PQL),則要求進行報告。報告的生效日期為新章節生效日期后180天,180天的報告期結束后才開始銷售的兒童產品,報告的生效日期為該產品開始銷售后30天內。